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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其它有害物质测试
  • 甲醛测试(Formaldehyde)
    欧盟CLP法规(EC)No 1272/2008将甲醛列为具有急性毒性(经口、经皮、经呼吸),皮肤腐蚀性(1B类),皮肤过敏(1类)和致癌(2类)的物质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甲醛列为已知的对人体致癌的物质。 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已同意将甲醛新增为具有基因毒性(2类)和致癌 (1类) 的物质。
    欧盟化妆品法规(EC)No 1223/2009附录III规定在指甲硬化产品(nail hardening products)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5%;附录V规定当甲醛作为防腐剂使用时,在经口产品(oral products)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.1%,在其它产品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.2%。
  • 甲醇测试(Methanol)
    欧盟CLP法规(EC)No 1272/2008将甲醛列为具有急性毒性(经口、经皮、经呼吸)和器官毒性的物质。欧盟化妆品法规(EC)No 1223/2009附录III规定甲醇作为乙醇和异丙醇的变性剂使用时,最高允许浓度为5%。
  • 邻苯二甲酸酯类(Phthalates)
    自欧盟邻苯二甲酸酯指令2005/84/EC实施后,各国/地区相继颁布法规对此类物质进行了管制。几种邻苯二甲酸酯已列入SVHC(高度关注物质)清单。根据REACH法规,产品出口到欧洲,必须向当局通报其含量。华盛顿州的《儿童产品安全法案》(CPSA)与加州65号提案都要求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予以警告。